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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以题字落款等形式使用“袁隆平”字样属于商业化使用。袁隆平院士的姓名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姓名,某农业高科技公司享有对“袁隆平”姓名的相关商业使用权益。万某集团公司和江西万某实业公司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袁隆平”姓名进行商品宣传和销售,容易引人误认为其产品与袁隆平院士或某农业高科技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业混淆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某农业高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所以,当前特别要紧的是设定“超前学习”的安全边界:超前,但不过度。调查显示,学生对自己的学力自信和兴趣匹配是两个“防止过度”的关键指标。如果孩子在该领域的学习中能持续获得“我能胜任”的积极反馈,甚至不知疲倦、觉得“越学越感兴趣”而不是“越学越厌倦、越倒胃口”,就说明这样的超前没有过度。
王江泾镇被誉为“中国田藕之乡”,莲藕为该镇发展湿地农业的主导产品,形成“公司+农户+合作社”的经营模式。眼下其年产莲藕2万余吨,总产值约1.5亿元(人民币,下同)。
新疆华某科技公司系“天山祥云”蔷薇属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2022年,新疆华某科技公司从新疆某种苗场公证购买到侵害“天山祥云”品种权的种苗。2023年5月28日,新疆某种苗场与昌吉某培育基地签订《苗木订购协议》,约定销售“天山祥云苗木”8000株。新疆华某科技公司提起侵权诉讼,主张新疆某种苗场自2014年至2023年持续侵权,请求判令新疆某种苗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新疆华某科技公司销售“天山祥云”的价格为320-360元/株,新疆某种苗场的销售价格为120-160元/株。新疆华某科技公司主张,以其销售“天山祥云”价格与新疆某种苗场销售价格之差的平均值作为其销售利润。新疆某种苗场辩称其系公益性事业单位,自2014年起从市属公园采剪“天山祥云”等月季品种枝条进行繁育,2021年将培育的36个月季品种统一命名为“天山玫瑰”,“天山祥云”仅为其中之一,其行为系科研开发,且其获取的种苗系从市属公园采剪或从外地引进,依据权利用尽原则,不构成侵权。其提交的2021年工作总结显示,在2021年扦插“天山祥云”10500株,成活4000株。2022年和2023年新疆某种苗场的《产地检疫合格证》中记载,包括“天山祥云”在内的“天山玫瑰”数量分别为20000株和50000株。一审法院认定新疆某种苗场的生产、繁殖和销售行为超出了科研范围,具有营利目的,侵权成立,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20万元。新疆华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品种权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以经品种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的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为前提条件,且仅适用于针对该合法售出的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本身的后续生产、繁殖、销售行为,而不适用于对售出的繁殖材料进行再次繁殖并销售的行为。新疆某种苗场未证明其繁殖行为属于利用授权品种培育新品种,且大规模繁殖与科研所需规模不符,同时其存在销售营利行为,构成侵权。新疆某种苗场自认其于2014年底采剪扦插且至今仍生产繁殖“天山祥云”种苗,结合涉案公证书、相关协议及工作总结等证据,可认定其至少自2014年起至2023年持续侵权。考虑到对外销售商品的价格势必高于生产成本,新疆某种苗场拒不提供相关账簿等资料,故将新疆华某科技公司销售“天山祥云”价格与新疆某种苗场销售价格之差的平均值即200元/株作为确定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的依据。基于在案证据,新疆某种苗场2021年生产、繁殖被诉侵权种苗的数量不低于4000株,而2023年则为不低于8000株。据此,选取该两个年度的平均数量,可认定新疆某种苗场在2021至2023年期间生产、繁殖被诉侵权种苗的数量为6000株/年。仅以此三年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已超出新疆华某科技公司上诉请求的300万元。故二审改判全额支持新疆华某科技公司上诉请求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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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剖析两个企业补税案例,也能一定程度上消除上述担忧。枝江酒业之所以被要求补缴8500万元消费税,直接原因是审计部门发现问题,税务部门据此执行。